选举日

      我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确定为:2014年12月18日、12月21日、12月24日三个选举日.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4年11月10日之前)。在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成立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形成选举工作方案及预案、对上届村委班子考核评议工作、加强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重点做好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严格资格条件,确定选举方式、投票选举、完成村务交接等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15日)。市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向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做出报告。市里负责验收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验收各村。
      (一)全面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按照省和晋城市的安排,市委、市政府决定,我市将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依法全面开展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市434个村民委员会、11个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全部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二)建立健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制定村委会任期目标和村级发展规划。
      (三)健全村委会下设的各种组织。要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人口少的村,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
      (四)推选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及时按《村委会组织法》要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①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截止时间。第一个选举日的,凡在1996年12月18日(农历1996年11月8日)前出生的;第二个选举日的,凡在1996年12月21日(农历1996年11月11日)前出生的;第三个选举日的,凡在1996年12月24日(农历1996年11月14日)前出生的。出生日期确认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
      ②本村村民。凡户籍在本村的,都是本村村民。
      ③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④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⑤其他特殊情况及处理要严格依照《选举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以下两种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②因各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认定)
      选民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二是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方式的,对于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通讯工具、委托其亲朋好友通知等多种有效方式通知外出选民。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没有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本届选民人数。
      ⑴ 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⑵ 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选举方式及步骤程序;
      ⑶ 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措施、要求;
      ⑷ 村民代表的推选时间、方式;
      ⑸ 选民资格的确定;
      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的资格条件;
      ⑺ 选举纪律;
      ⑻ 其他相关内容。
       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候选人的产生采取直接提名方式。即: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后,给每一位选民发一张候选人栏内空白的提名票,由选民根据村委会成员既定职位,自主填写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最后以得票多少为序,按照等额提名、差额确定的原则确定出各职务的候选人。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在不确定候选人的前提下,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一次投票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办法,也称为"一次直选法"。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准备参加竞选的选民,可以主动报名。
      1、确定选票样式和划票方法。全市的选票统一采用村民委员会主任票单设一张、副主任和委员另设一张的形式。选票上要设立妇女委员专栏,实行“专职专选”。对划票的办法和说明要尽可能符合农村和村民实际,以易于选民理解操作,避免或降低废票率。
       2、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监票人若干名。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能被提名为唱票人、记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监票人。选举采取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会场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3、投票选举结束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的当日或次日发布公告(第四号)。
       4、投票结束后,当选人数不足的,应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一般应在第一次正式投票选举后的当日或次日组织另行选举,最迟要在五日内进行。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仍缺额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仍不足三人的应再次组织投票。再次组织投票后,村民委员会主任仍缺额或村委成员仍不足三人的可暂缺,但必须在三个月内补选。
第一轮选举如果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的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5、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各乡(镇、街道)要集中举行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宣誓和廉政谈话。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⑵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心公益,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⑶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领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出和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
      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三年的;
      ②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三年的;
      ③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三年的;
      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⑤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的;
      ⑥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三年的;
      ⑦换届期间直接或指使亲友(他人)利用各种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⑧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⑨参与非正常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三年的;
      ⑩选举前未按规定签订杜绝贿选承诺书的等。

严明“六个做到、六个严禁”纪律
       一是做到依法选举,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非法手段破坏和阻挠选举; 二是做到有组织选举,严禁竞选人策划与指使他人利用宗教、宗族、家族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以及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非组织活动; 三是做到有序竞选,严禁候选人、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等实施“贿选”; 四是做到公平竞争,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其他竞选人进行恶意中伤; 五是做到严守村务管理规定,严禁突击花钱、私分公款(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隐瞒、截留、坐支、挪用集体资金以及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等; 六是做到及时交接,严禁离任后讨论、决定和审批人、财、物以及以任何理由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移交村务等。

严厉打击九种“贿选”行为
       一是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二是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是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是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五是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六是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七是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八是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九是其他影响选举人意愿的变相贿选等行为。

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三不”纪律
       一是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和干扰村“两委”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二是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工作责任或敷衍塞责; 三是不得擅离职守。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三至七人组成。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状况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的建议。我市除2000人以上的大村可设七人外,一般要控制在三至五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至少要在委员中要设立妇女委员职务,实行专职专选,确保每个村至少有一名妇女干部。职数建议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